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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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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文

苏交控党群〔2011〕100号


 


关于贯彻落实《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工会:

进一步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印发了《关于印发<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厂务公开,切实加强对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把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作为全面巩固和加强厂务公开的一项工作和措施。近期要认真组织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并对照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方法、考核程序开展自评工作,实事求是填写厂务公开工作考核表。

二、各单位要根据自评结果,认真总结厂务公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对照相关要求找出厂务公开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并形成书面自查总结。

三、各单位要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积极探索厂务公开的新形式和新途径。通过自查总结,针对薄弱环节和差距,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自查总结与整改方案于6月底前报公司工会。

特此通知。


二O一一

 

 

 

主题词:厂务公开  质量考核  暂行办法  通知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印发


江苏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

苏厂开办201017号


 

关于印发《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有关部、委、厅(局),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

2010年12月28日

 



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加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坚持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三条 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组织考核工作,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企业对厂务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的情况

(二)畅通厂务公开渠道的情况;

(三)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科研开发、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厂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考核方式方法: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根据年度工作另行规定,考核表见附件1)。

(二)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考核,形成自我评估、不断改进机制,并把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各级地方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每年对所直接管理指导的企业组织一次考核,考核企业比例不低于所直接管理指导企业总数的50%,并向上一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考核情况。

省国有企业集团直属单位由驻在地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进行考核。

(四)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每三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组织一次重点考核。

(五)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考核,可以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

(六)考核工作应由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带队,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

(二)组织个别访谈、座谈或明察暗访;

(三)查阅厂务公开工作资料;

(四)组织职工满意度测评测评表见附件2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交换意见;

(七)在适当范围通报考核结果;

(八)被考核单位制定改进意见。

第七条 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含)以下,职工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以下简称“满意”率)在80%以上的为实行厂务公开工作合格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含)以下,职工群众“满意”率在85%以上的为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单位;得分在90分以上,职工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的单位为厂务公开模范单位。

(二)对厂务公开模范单位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应采取适当方式宣传推广。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职工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假公开单位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考核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责任考核和推荐评选各类先进的依据。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

第九条 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考核人员和考核组负责人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