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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联合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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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联合委员会文件

苏交控工〔2016〕23号


 


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章程》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工会: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章程》已经2016年6月24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首届职代会(工代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章程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

2016年628日



附件: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提升员工队伍综合素质,切实维护控股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交通控股公司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控股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联合会)。

第三条 工会联合会是以控股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的工会组织为主体对象,按照联合制原则建立的工会组织,是控股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工会联合会在控股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工会联合会本着有利于促进控股公司和各成员单位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控股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成员单位工会组织的活力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党委和行政联系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工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成员单位工会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和动员员工为控股公司和各成员单位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代表员工参与控股公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控股公司依法开展企业经营和管理;

    三、根据相关法规,配合控股公司相关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控股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员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会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五、根据相关规定,负责交通控股各成员单位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六、完成控股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控股公司各成员单位工会组织的会员,即为工会联合会的会员。工会联合会的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通过对员工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行使对控股公司事务的民主管理;

    二、对工会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联合会给予维护和帮助的权利;

    四、享受工会联合会举办的有关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生活救助、法律服务以及工会给予的奖励等方面的待遇;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相关规定给予工会会员的其他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会联合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法律以及本岗位的业务技能;

    二、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联合会的决议;

    四、维护工会联合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友爱互助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控股公司各成员单位的工会均为工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一、参与讨论工会联合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监督工会联合会工作;

三、参加工会联合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必要时,有请求工会联合会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一、承认和遵守工会联合会的章程、制度,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二、执行工会联合会的决议,承担工会联合会安排的工作。参加工会联合会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工会联合会下达的任务;

    三、及时向工会联合会报告工作,交流信息,如实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工会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控股工代会)。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工代会代表由各成员单位工代会代表按差额选举的原则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工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五年一届,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四条 控股公司工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工委)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联合会委员和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女工委;

    四、 讨论和决定工会联合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由控股公司工代会选举并报控股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产生的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为控股工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控股工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工会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其届期同控股公司工代会。

    第十七条 工会联合会主席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控股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任期同控股工代会,可连选连任。工会联合会主席依照有关法规,履行职权。

第五章  经费管理、经审委和女工委

    第十八条 工会联合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团体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

    二、控股公司或有关单位的补助和资助;

    三、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工会联合会经费单独设立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为员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政府以及上级工会关于经费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接受经审委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控股公司工会工作实际的需要,工会联合会设立经审委和女工委,以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女职工的工作。经审委和女工委各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按照工会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会联合会经审委和女工委的工作职责和制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另行单独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会联合会可以设立其他相关的专项工作机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规定不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控股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并经控股工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工会联合会。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