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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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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委员会文件

苏交控党〔2016〕45号


 


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6月24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首届职代会(工代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中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相关要求,维护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国务院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及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省总工会《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控股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控股公司职代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控股职代会)是控股系统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控股公司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控股公司职代会的建设和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的原则。控股公司党委通过加强对控股公司职代会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职代会制度的规范有效运行,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依法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创新发展的概念推进控股职代会的制度建设,确保其依法建制、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发挥作用。

(三)统筹结合的原则。要把职代会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制度联建、功能互补、共推联动、作用倍增。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控股公司职代会的职权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控股公司的实际,控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下列相关事项

1.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

划、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重大决策;

2.企业与职工方就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3.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的情况及职代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下列相关事项

1.职代会实施办法和企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

2.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股权激励等原则方案;

3.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涉及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整体劳动关系变更、安置分流、经济补偿等原则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审查监督公司下列相关事项

1.企业健全完善职代会和企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2.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企业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5.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费交缴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选举或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五)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三、职工代表

(一)控股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根据代表性和先进性的原则,由控股公司各二级单位职代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个别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可以由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二)凡与控股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控股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三)控股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控股公司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和罢免本单位职工代表,应经该单位职代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职工代表退休或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劳务)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因内退、长病假等原因脱离生产管理岗位,无法正常履行本选区职工代表职责的,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因工作需要在控股系统内调离原选区的,可保留代表资格,原选区可根据代表类别予以增补。

    (六)因上述原因出现所在选区职工代表缺额时,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七)控股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有知情权和质询权,

3.有权参加控股公司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4.有权在控股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对控股公司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因参加控股公司职代会的各种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有对领导人员进行评议的权力。

(八)控股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岗位技能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岗位的工作;

3.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客观真实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积极参加控股公司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控股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完成控股公司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5.定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本选区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6.保守控股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对控股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十)根据控股公司职代会会议的需要,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控股公司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控股公司职代会的届期为五年,与控股公司工代会、控股工会联合会的届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二)控股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总数根据相关规定和控股公司的规模及业务组成情况,设为150人左右,每届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其中,来自基层一线的职工和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60%。在代表中应有相应的女职工代表。

    (三)控股公司职代会代表以各二级单位为选区(控股公司本部选区另行规定),职工代表按照选区组成代表团(组)。根据控股公司职代会的授权,在其闭会期间,需要职代会通过的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控股公司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方式处理,并提请下一次控股公司职代会全体会议确认。

    (四)控股公司职代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五)控股公司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控股公司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六)控股公司工会联合会是控股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控股公司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控股公司职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组织选举工作;

    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会议的议题、议程的建议;

    3.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4.向会议报告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提案的办理情况、企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5.在控股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职工提案办理情况、企务公开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和监督;

    6.建立和管理控股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档案和资料。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控股公司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