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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集体协商与 集体合同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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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文

苏交控党群〔2017〕14号


 


关于印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公司各部室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暂行办法》已于201719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一届二次职代会(工代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7116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本着平等、合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  企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二章 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签订

第四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方分别推举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法律地位平等,每方3至10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企业行政方协商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其它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企业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的担任或更换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表决同意。

第六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第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都有权提出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15日内使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不得泄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保密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八条 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做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集体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协商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个人犯有严重过失除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第十条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平等协商内容应做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与签订

第十一条 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2.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3.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4.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5.保险福利:包括应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6.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7.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9.集体合同期限;

10.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办法;

11.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职业培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一经通过,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5日内签字。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应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一式3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存档备案。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2.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变更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7日内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就签订新的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争议包括:

1.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

2.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3.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

4.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

5.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解决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