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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交控系统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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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控系统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新时代江苏交控系统职工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江苏交控实际以提高广大职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宗旨,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包括且不限于技术比武创新大赛以及业务知识比赛

第三条  按照覆盖广、质量高、有特色,影响力大、带动力深、吸引力强的思路,构建培训、练兵、比武、评价、激励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技能竞赛与技能提升有效链接,技能提升与有效激励相结合着力建设培育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在同一平台、同一规则、同一标准下选拔人才,在竞赛中比出快慢、赛出高低,真正让高技能人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坚持全岗位、全覆盖的原则。鼓励支持所有职工积极参与竞赛,构建从基层班组到全系统层面的职工竞赛体系,实现全行业、全工种、全覆盖。

(三)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的原则。根据企业和职工的现实需求,采取精准有效的竞赛内容、形式和措施,因地、因企、因开展竞赛活动,坚决不搞花架子,让职工获益、受企业欢迎。

(四)坚持示范引领、共同提升的原则。放大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示范效应,把职工技能竞赛作为培育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大舞台,引导更多的职工立足岗位争先创优积极作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交控、江苏交控联合省有关单位(部门)共同举办的省级一类、二类职工技能竞赛以及江苏交控所属各单位举办的各类职工技能竞赛。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六条  江苏交控工会联合委员会牵头负责江苏交控系统职工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组织做好对接,共同举办或参与职工技能竞赛。

所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职工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日常指导服务工作,并根据江苏交控工会联合委员会的安排具体承办或参与相关职工竞赛工作。

第七条  职工技能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分为江苏交控系统及以上层面组织的竞赛和所属各单位及其基层单位自行举办的技能竞赛。

江苏交控系统及以上层面的技能竞赛由江苏交控工会联合委员会组织安排,单独或联合省级有关单位(部门)举办,具体组织、承办、参与省一级、二级、三级竞赛,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所属各单位为参加全系统及以上层面技能竞赛而组织的选拔性竞赛属于该竞赛的组成部分(视同初赛或预赛)

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职工技能竞赛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基层单位开展常态化职工技能竞赛工作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实行备案制,由其工会委员会于每年1120日前向江苏交控工会联合委员会报送次年竞赛计划和相应材料。

第九条  江苏交控系统每年至少举办1次职工技能竞赛,并按照滚动推进循环开展的方式,在3-5年内实现对主要生产岗位的全覆盖。

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职工技能竞赛,2-3年内对主要生产岗位或职业大类实现全覆盖。

基层单位特别是基层班组,要聚焦本岗位所需要熟练掌握的专业技能、安全技能以及新技术应用立足岗位常态化开展技能竞赛。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与职工技能竞赛的有效链接,通过创新学习培训的载体机制,大力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理念培训,推动职工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优化职工队伍知识和技能结构,实现以赛促学、以学促赛、以赛促训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  江苏交控系统各级单位举办的技能竞赛一般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竞赛方式一般采取理论和实践操作为主。

第十二条  参加竞赛的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

对报名参加初赛的选手,原则上不设置身份、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限制。采取集体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赛选手

选拔参加决赛的选手,应当从初赛优胜者中按获奖名次顺序先后进行选拔特殊情况,应向竞赛组织机构和参赛选手说明

第十三条  竞赛筹备期间,应当成立竞赛领导小组负责竞赛的组织筹备工作。主要负责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小组成员和具体承办单位制定推进计划竞赛筹备和实施方案奖励范围和标准审定竞赛规则和获奖选手名单

竞赛领导小组应分别设立专家技术组、专家裁判组、仲裁组等。其中

专家技术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做好竞赛项目设置规则制定竞赛命题等工作专家技术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专家裁判组应当由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现场组织、裁决能力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竞赛现场评判打分以及成绩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仲裁组应当由与竞赛结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竞赛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参赛单位和选手的申述并作出裁判以及对竞赛成绩的复核等工作。

十四条  竞赛项目确定后,竞赛领导小组应按照工作计划印发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制定竞赛规则和实施办法,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方案、规则等内容,需由竞赛主办单位(部门印发书面文件,并负责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需要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竞赛的具体组织、承办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竞赛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严防试题泄密、人情打分等现象出现,所属单位以上层级的技能竞赛应做好防泄密预案,准备备用题库。

出现泄题等严重影响竞赛公正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竞赛的工会委员会中止竞赛,并会同纪检、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竞赛举办期间,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平台介绍竞赛开展情况,宣传先进人物和事迹,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第四章  基层单位技能竞赛的管理与组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基层单位组织开展的技能竞赛提供资金、技术和业务的支持和保障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常态化组织好职工技能竞赛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基层单位聚焦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要活动组织开展职工技能竞赛,积极有效地组织动员职工岗位奋斗、岗位建功,在生产服务一线“比学赶帮超”。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应以简洁、方便、易操作为主,可自行设置赛程和竞赛方式,遇重大活动和专项工程时,可立即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可单独或联合相邻单位(相似行业)共同举办,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构建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竞赛组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为基层单位常态化开展的技能竞赛提供服务支持,可通过统一设置竞赛项目、规则、标准、题库、方案等方式,建立标准化、项目化、菜单式的基层单位技能竞赛服务体系,便于基层单位(包括班组)灵活开展技能竞赛工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二十二  江苏交控系统内各级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三条  参加江苏交控系统职工技能竞赛的获奖优秀选手,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表彰;特别优秀的,推荐为“江苏交控人才奖”等评选的候选人;符合省一级、二级竞赛奖励标准的,按照相关要求优先向省总工会推荐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五一创新能手”等相应表彰和奖励,女职工优先推荐申报“省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

所属各单位对在本单位职工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优秀选手进行通报表彰,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本单位各类先进评选、推优活动等候选人。

在基层单位常态化开展的技能竞赛中连续获奖的优秀选手,成绩特别优秀的,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外,应作为业务骨干、后备力量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优秀选手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江苏交控系统及以上层面组织的技能竞赛,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应当按照《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专项业务费的要求执行。

所属各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单位相关奖励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系统、全省全国性技能竞赛获奖的优秀选手各单位可以参照制定相应的表彰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优秀选手的薪酬等激励措施,在集体协商合同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江苏交控全系统各级竞赛主办单位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赛事平稳、安全、有序举行。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竞赛,不认可竞赛结果,不给予相应表彰,并由江苏交控系统工会联合委员会对其进行纠正批评。

第二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工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江苏交控工会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江苏交控所属二级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处及其班组。

第三十条   所属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按照竞赛在一线开展资源向一线倾斜人才在一线培养的原则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交控工会联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